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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商务部等5部门发布公告,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简称《目录》)《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整,将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增列入《特定国家(地区)目录》,并单独增列针对上述3个国家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

调整后的《特定国家(地区)目录》共包含缅甸、老挝、阿富汗、美国、墨西哥、加拿大6个国家。公告指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目录》中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目录》针对新增国家增列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包括1-乙氧羰基-4-哌啶酮、1-苄氧羰基-4-哌啶酮、1,4-二氧杂-8-氮杂螺[4.5]癸烷、1-乙酰基-4-哌啶酮、1-叔丁氧羰基-4-(4-氟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3-氟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2-氯苯基氨基)哌啶、4-(4-氟苯基氨基)哌啶、1-乙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1-乙氧羰基-4-(4-氟苯基氨基)哌啶、N-叔丁氧羰基-4-羟基哌啶,以及4-(N-苯基氨基)哌啶的酰胺类衍生物、氨基甲酸酯类衍生物、卤代衍生物或以上衍生方式组合形式的衍生物,4-哌啶酮的缩酮类衍生物、酰胺类衍生物、氨基甲酸酯类衍生物或以上衍生方式组合形式的衍生物,以及上述所有物质的盐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