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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应急发〔2026〕1号丨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6/01/06


山东省应急厅印发《山东省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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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应急管理局:

《山东省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6年1月6日


山东省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更好地指导化工企业识别工艺风险,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拟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应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其他化工建设项目由企业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并在论证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书面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为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化工工艺,包括:

(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的;

(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

(四)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

(五)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的。

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和原料路线,因工艺技术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纳入论证范围。

第四条  企业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对化工工艺的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和工业化生产各个阶段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分析(分析要点参考附件1),提交“山东省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2)和“山东省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

企业应对提供的论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由省应急厅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企业向市应急局提交申请书和论证报告,市应急局初审后以正式书面文件方式向省应急厅报送。

(二)省应急厅收到申请书和论证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论证材料进行审核,不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退回并函告企业和市应急局;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的5名及以上专家,按照过程完整性和系统性、科学性与预测性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论证。

(三)专家组论证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1.介绍现场参会人员,明确回避情形;

2.向建设单位做出公正、客观、保密、廉洁自律等承诺;

3.建设单位介绍相关工艺并提供安全可靠性的证明材料;

4.技术质询、讨论;

5.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不予通过:

(一)工艺路线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采用淘汰落后设备的;

(二)所提供资料无法证明工艺安全可靠性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四)其他不予通过的情形。

第七条  安全可靠性论证结论为“通过”的,企业按照专家组意见建议修改补充有关材料,经复核满足整改要求的,省应急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函告企业和市应急局,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论证结论为“不予通过”的,省应急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函告企业和市应急局。

第八条  企业自取得论证意见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或省应急厅出具论证意见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论证意见作废。

省应急厅出具论证意见后,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论证意见作废,并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

第九条  专家调用应符合《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专家调用管理办法》要求,参与论证的专家应遵守《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纪律规定(试行)》等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4日。


转载自:山东省应急管理厅